《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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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 (...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法律...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民政、房管、司法行政、审计、监察、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人民政...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审核,对集体...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责任、资产占用责任、资产收益和考核制度以及固定资产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依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经营者签订...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本组织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流转交易资产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明确资产...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本组织资源。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经营管理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组织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级集体资...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交易标的标准,通过区(县)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集...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以下服务: (一...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集体资产资源化整为零...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六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交易品种应当进入平台交易,主要包括: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资源投资参与企业经营,数额较大的,应当事先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资源进行评...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下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农村集体"三资"处置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下列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信息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集...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农村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和个...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填写农村集...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恢...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和财务人员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农村集体"三资"为其他...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特区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市农业、财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