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