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向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年终公布财务管理、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