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