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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