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三资"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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