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