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五)集体建设用地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