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流转交易资产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