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依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将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