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本组织资源。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应当重点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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