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