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民政、房管、司法行政、审计、监察、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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