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