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