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除外: (一)年度资金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资产资源提供担保; (五)年度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 (六)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或者资产资源产权变更; (七)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 (八)建设工程项目; (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十)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具体事项分歧较大的,经本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将该事项提交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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