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农村集体"三资"处置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