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特区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