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二)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兴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由成员出资出劳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指导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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