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