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要求返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移交;经责令限期移交仍拒不移交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私存、藏匿或者违法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