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