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农村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