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成员财产权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