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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