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易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 (二)审核交易方案; (三)审核交易资格; (四)发布信息; (五)咨询服务; (六)组织交易; (七)建立和管理交易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