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进行询问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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