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数量; (二)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三)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五至十年; (四)经营权的收回及其他使用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