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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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数量; (二)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综合素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采取招...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方便乘客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本条例第...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实行自营管理。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出...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提出解除经营权使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市交通...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配置。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应当自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特区实行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总量调控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 实行自营的,驾驶员为职工。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报停、更新、减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男...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站...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条 新城区建设、旧城区(道路)改造、火车站、客运码头、候机楼、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特区建立统一的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交通运输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召、站点租乘等服务方式。 乘客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上岗,保持出租汽车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非特区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范围内的营运服务,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一)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的; (二)...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驶; (二)不...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的电话、举报信...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者部分...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六)项规定,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驾驶员或者...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十四)项规定,不按规定...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特区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在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间投入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机动车,并当场出具凭证,...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