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上岗,保持出租汽车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二)上客后启动税控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多收费; (三)不得擅自改动税控计价器等服务设施; (四)不得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五)乘客要求的路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 (六)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放置强制保险标志和年审标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 (七)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 (八)驾驶的出租汽车暂停营运时,应当摆放暂停服务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九)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十)不得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十一)不得出租、转借道路运输证或者本人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他人的从业资格证; (十二)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税控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应当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 (十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