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召、站点租乘等服务方式。 乘客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扬手招车,出租汽车应当即停即走。乘客通过电召方式订车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召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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