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非特区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范围内的营运服务,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出入口设立非特区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