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一)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税控计价器出故障或者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 (四)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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