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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