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