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业务培训、考核。执法人员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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