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