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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