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者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按其营运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