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驶;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运费; (四)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尾箱的容积和负荷; (五)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乱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无正常人员陪伴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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