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