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二)具有特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 (三)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