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不少于五十四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延续有效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