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