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有关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