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