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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