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