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满三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