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在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间投入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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