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在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间投入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