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