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