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